1.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1修正)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2014修订)

3.租车公司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4.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8修正)

5.道路运输条例如何方式便好条处理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1修正)

汽车租赁经营管理制度压缩-汽车租赁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运输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装卸搬运、道路运输代理、货运配载信息服务、仓储理货、商品车发送等。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建设、物价、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与城市和乡镇相关规划以及上级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相衔接。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发展农村道路运输,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客运班车通车率,促进城乡道路运输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农村道路运输事业予以支持和扶持,保障农副产品运输的绿色通道畅通;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运管机构应当对农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予以重点帮助。第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鼓励道路运输科技进步,推进道路运输信息化,引导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规范化水平。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经营者应当对车辆、机具及站场的设施设备等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检验,保证其正常运转。

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改善服务条件和手段,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及时、优质的服务。第八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范围、项目、区域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经营者暂停经营、终止经营、合并、分立,或者迁移经营场所、变更经营范围和项目、转移营运车辆所有权的,应当依法到原许可或者备案的机关办理有关手续。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依法处理善后事宜,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运管机构缴销相关许可证件。第九条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需要承担应急运输任务的,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公安等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因承担应急运输任务所发生的费用,由车辆实际使用单位或者相应的人民政府给予合理补偿。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第十条 从事客运、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准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运管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经营者从事跨越城市城区范围、行驶公路的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客运经营许可。第十一条 运管机构对可以通过服务质量招标的方式作出客运经营许可决定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作出决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标方式取得许可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的服务内容、标准和价格提供服务。

运管机构可以采取干支线路合并招标等方式开行偏远地区客运线路。

申请从事乡村客运经营,其途经道路符合安全通行条件,车辆、人员等符合法定条件的,运管机构应当准予许可。

从事乡村客运经营的,经许可机关同意,可以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等方式运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2014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促进道路运输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城市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客运,包括公共汽车客运、出租车客运;道路货物运输,包括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货运代理(代办)。第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遵循依法、公平、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禁止垄断经营和不正当竞争。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服务。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道路运输与其他运输协调发展,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实施道路运输综合治理。第五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区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州、市(地)、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并具体实施城市客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道路运输监督管理的相关职责。第六条 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符合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综合交通枢纽和道路运输站(场),推动交通物流行业健康发展,实现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航空等运输方式的相互衔接,充分发挥综合运输的优势。第七条 鼓励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鼓励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能、环保和新能源汽车从事道路运输。第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九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按照核定的期限、范围、种类、项目、区域和场所等许可事项从事经营活动。第十条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客运的经营期限为四至八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期满六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第十一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车票标明的车次、类型等级、时间、站点运送旅客,不得在运行途中揽客;因车辆故障不能恢复正常运行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快速调度车辆救援。

高速公路单程运行六百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单程运行四百公里以上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应当随车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每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四个小时。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农村道路客运发展,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

农村客运可以实行区域运营、循环运营、专线运营等方式;实行公交化运营并享受公交财政补贴和税费优惠的,应当执行城市公共汽车服务标准和票价政策。第十三条 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车辆、资金;

(二)所聘驾驶人员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和健康状况符合公安机关规定,近3年内无较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三)具有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汽车维修等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运营服务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适用前款规定。

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城市客运经营许可证,对投入运营的车辆核发城市客运运输证。

租车公司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一、注册汽车租赁公司条件:

1、拥有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

2、拥有的汽车应是新车或使用过的车是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3、公司应有流动资金(不少于汽车价值的5%);

4、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5、有专业的人员。

二、注册汽车租赁公司准备材料:1、公司名称在线核准;2、公司注册地址的房产证及房主身份证复印件;3、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4、全体股东出资比例(股东占公司股份的安排);5、公司经营范围;

申请注册汽车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参考:企业租赁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包括:为社会各界人士提供各种品牌汽车租赁服务,机动车维修及保养,机动车美容、装潢及其用品,汽车服务连锁,汽车零部件等。办理了营业执照之后还需要办理《道路运输证》等相关经营资质。

法律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客运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及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等经营业务。第三条 道路运输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发展、统筹规划、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行政,高效便民,公平、公正、公开。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保障道路运输管理经费投入,统筹各类道路运输方式协调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提供运输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优化基础设施结构、运输装备结构和运输服务结构,加强道路建设和维护,为道路运输安全便捷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农村道路运输,采取措施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道路运输站(场)枢纽建设以及应急运输保障等公共服务事业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新能源汽车从事道路运输。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价格和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八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车辆营运证。

客运经营企业不得实行挂靠经营。第九条 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等道路运输经营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第十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量限值,按照规定的行驶间隔里程或者时间进行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以及技术等级评定。第二节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第十一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客运班线和经营期限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本条例施行前未核定经营期限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本条例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经营期限核定手续。逾期未申请办理经营期限核定手续的,对超过同等级客运车辆经营期限的班车客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注销其相应的班线经营许可。

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原取得的客运班线经营权自行终止;需要延续经营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六十日重新提出申请。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规划,结合客运市场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确定班车客运经营者。

同一客运班线有三个以上申请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不得以有偿使用或者竞价的方式确定经营者。第十三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期限内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暂停或者终止班线经营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同意,并于暂停或者终止班线经营十日前在班线途经各客运站发布通知。第十四条 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镇)、行政村的线路,行驶道路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且班线的起讫点设置客运站或者固定发车点的,可以开行农村客运班线。

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农村客运可以实行区域运营、循环运营、专线运营、公交化运营等方式。实行公交化运营的,道路、站点、车辆、行驶线路、票价、财政补贴等参照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公交财政补贴的农村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执行城市公共汽(电)车的服务标准和票价政策。

道路运输条例如何方式便好条处理

(一)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检测场地、设施和经依法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设备;

(二)有必要的管理人员和经培训考试合格的检测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五十条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省统一式样的车辆检测报告,建立健全机动车检测档案,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有车辆不少于十辆,每辆座位数不超过七座,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二级以上;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

(三)有必要的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